*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
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8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迅速纠正我市一些单位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制度。各系统、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于十二月上旬报有关专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我市人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认真进行了学习和贯彻,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从对部分开户单位的抽查情况看,仍存在现金帐目不健全、超限额保留现金、白条抵库、任意坐支和扩大现金使用范围的现象。有的多头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有的收入不送缴银行,无安全措施保留上万元巨款;有的千方百计向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不合理开支等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认真清查和纠正各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要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今年十一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本系统深入广泛地宣传《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学习和落实。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要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得少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