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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门拟订的《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企业集团要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按最终产品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对于零部件生产、工艺加工等协作配套任务,要首先在集团内部平衡衔接。如配套企业在质量、产量上达不到最终产品的要求,可以在组织所属企业攻关的同时,按照择优配套的原则,组织社会配套。
  六、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承包经营(包上交税利、包技术改造、包职工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等)。承包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也可五年,集团通过承包增加的留利,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储备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增强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企业集团内部也应逐级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处理好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七、企业集团内部产品的协作配套、工艺加工的价格,由企业集团自定。对企业集团内部加工配套的各个环节,应按有关税收规定征税。
  八、鼓励金融机构进入企业集团。规模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企业集团的审批部门和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可建立企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在集团内部开展资金余缺的融通,也可按有关规定,对外参与资金市场活动,进行社会集资。上述业务要接受人民银行市分行的监督和管理。
  九、企业集团有权进行内部的各项改革,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任免(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暂仍由上级部门任免),有权根据需要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并经批准,可招聘外国专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十、鼓励企业集团发展出口贸易和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批准,企业集团可享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可直接开展对外谈判、签约,以及在国外设立“窗口”等。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集团,按中央和地方规定给予企业的外汇留成,全部留给企业集团自行安排使用。企业集团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在用汇上优先安排。
  十一、企业集团应设立相应的科研开发机构。凡独立科研单位进入企业集团的,其科研事业费仍按原渠道以进入集团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应视进入集团科研单位的科研基础情况、科技人员数额、每年的科研任务和集团的销售收入,经报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每年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5‰以内的科研开发基金,用于集团的科研开发和支持科研单位的发展。凡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集团,其所属企业不再执行按企业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办法。进入集团的科研单位,要优先为企业集团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服务,在完成集团规定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直接对外转让科研成果,或承担集团外的研究课题。
  十二、本规定第三、六、十一条中,对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规定,也适用于多层次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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