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办公厅2000年转发的《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门拟订的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1月29日 津政发〔1988〕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化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拳头产品为龙头,以促进科研和生产联合为重点的若干个企业集团,迅速扩大我市骨干产品和支柱产业的经济规模,加速我市向外向型经济转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本规定的企业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领导机构座落在本市,并以本市骨干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等(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事业单位)为核心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集团以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支柱产业、拳头产品为龙头;
(三)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服从集团的统一发展目标;
(四)企业集团具有相当规模,最终产品年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集团,经集团审批部门批准,亦可施行本规定。
二、企业集团可以是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有紧密联合的核心层,还可以有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是集团的紧密型实体部分,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半紧密联合的企业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和有关协议享受利益和承担经济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独立经营,享有权益和义务。
三、凡国家与本市曾明文下放给企业的各项自主权,有关扶持鼓励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包括我市对骨干企业进一步扩权的有关规定),均应在企业集团中落实。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可以享受国家与本市有关鼓励技术进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国产化、新产品开发、出口换汇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物资、商业、外贸、金融等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原享有的自主权和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四、规模大,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企业集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计划单列,其生产计划、财政任务,以及资金、外汇、物资供应等,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平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