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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
 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8年12月13日 津政办发〔1988〕113号)


宝坻县、蓟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水利局、石化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复函》(〔1987〕津政办函12号)中的有关征收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地下水资源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的水资源费,每立升暂按九分六厘八征收。
  二、鉴于天津石化公司一九八七年财务已结算,追缴一九八七年水费由于企业自身消化确有困难,可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
  三、天津石化公司根据水源实际困难,从一九八九年起在三、五年内逐年筹措资金扶持当地开发项目,发展生产,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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