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滞洪洼淀所在地有关区县,要按本区县制定的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制,保证分、滞洪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抓好汛前检查,落实渡汛措施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在汛前对行洪河道、堤防、水库、排水泵站、闸涵等工程设施进行全面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已安排的各项渡汛工程,必须抓紧组织施工,抢在大汛前完成。
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要干线进行防汛安全大检查和维修,并制定出应急抢险方案。电力部门要切实保证汛期防汛部门的用电要求,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本市和邻省、市的气象资料,邮电部门要保证汛期正常的通讯联络畅通,并及时准确地传递水情电报。商业、物资部门要对仓库防雨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淹泡。房管部门要对危房、漏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加固,防止大风、暴雨、冰雹发生时塌房伤人。
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要在大汛前完成海河闸、工农兵闸、西河闸、进洪闸、屈家店闸和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的堤防加固、工程设施检修及海口清淤工作。
西郊、南郊区负责对大沽排污河的汛前检查,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
沿海各郊区应密切注视风暴潮的预报,尽快完成海挡的建设,并做好防潮抢险的准备。
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要反复进行,做到汛期不过,检查不停,防患于未然。
坚决巩固清障成果,严禁在行洪河道滩地种植高杆作物和设置苗圃。对在清障范围内已清除的河障,一律不准恢复。对没有按任务要求完成或新增的生产堤、阻水坝埝及房屋等,要在今年六月十五日前彻底清除,恢复原设计行洪断面。为市区调水、保水而打的临时坝埝(包括各二级河道入海河口的坝埝)视水情酌定。
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凡行洪河道未经市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
要加强对河道堤防的管理,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已颁布的关于堤防管理的规章。各区县都要拿出一定的义务工,填堵浪窝、雨淋沟,平整堤身,保证河道堤防工程完整。
三、加强城市防汛和农田除涝工作
市区分部负责海河市区段的排水和防洪工作。鉴于海河行洪能力逐年降低的现状,请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市内各临时泵点的架设,并加强维护检查和管理,落实责任制。
在市区降大雨并受风暴潮顶托时,市区分部及沿河所在区、街或企事业单位,要有长时期高水位的思想准备,并及时采取抢险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