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我市农业机械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土地的合理规模经营和区域化种植,为实现农机化铺平道路。各郊县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在我市农村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1987〕14号)精神,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对已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地方,要率先发展农机化或开展农机系列化服务。对尚不具备规模经营条件的地方,要搞好区域化种植,加强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灌溉、统一收获等综合服务,以利于农机替代效益的发挥。
  (二)增加农机投入,增强发展农机化的后劲。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逐步增加对农机的投入。鉴于当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目前我市农机的投入,主要还是依靠集体和群众的力量。各郊县要对发展农机化做出统筹规划。郊县财政和乡镇企业支农资金,应确定恰当比例用于发展农机化,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我市农机化的扶持。
  (三)健全农机服务网络,开展系列化社会服务。各郊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多形式、多层次、网络型的农机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一是乡镇农机管理站的建设,可根据农机分布情况和当地经济条件建立中心站,负责几个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重点加强村一级农机服务队的建设;三是对个体、联合体农机服务站所办的企业,要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明确乡(镇)村农机管理服务站、队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农〔机〕字第25号)精神,在业务上归口农机化管理部门领导,不要改变他们的隶属关系。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也不要向他们收取管理费用。
  (四)农机系统要坚持一主多副,开放搞活,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本系统人才、技术、装备等优势,坚持一主多副,开展多种经营,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农机化。对于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的生产,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87〕财税增字第40号)精神,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五)加强对发展农机化的领导。农业机械化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级领导要从农村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发展农机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农机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类型和条件,提出不同的要求。农机部门,要当好参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并做好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供应和农用柴油的合理使用,农机产品的技术鉴定,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农机技术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还要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农林、水利、水产、畜牧部门,要与农机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国营农场,要在农业机械化方面先行一步,起到示范作用,成为广大农村学习的榜样。市计委、经委、科委、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从物资、技术、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