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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2001年颁布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
 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 津政发〔198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市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

  今年二月份,国家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区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参加会议的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今年地震防范工作的重点地区。会议指出,唐山地震后,我国地震活动经历了不到十年的相对平稳时期,现在又开始进入新的活跃期,今后十几年内,将呈现普遍活动、总体增强的趋势,地震次数和强度将有起伏的增长。会议认为,有关部门对当前我国地震形势的分析,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之上的,是开展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存在侥幸心理。为此,会议要求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性,尽快研究部署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建设部对重点抗震城市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抗震防灾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津政发〔1987〕78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分认识抗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抗震防灾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各区、局要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抗震防灾工作,郊区、县、塘沽、汉沽、大港区政府要成立抗震防灾领导小组。要逐项落实抗震防灾措施,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逐步实施。要加强责任制,凡没有按照规定对重点工程和生命线工程采取抗震措施而造成严重灾害和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加快抗震加固工程进度。我市原定的抗震加固重点项目,已经完成但没有进行验收的,要按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验收;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尽快落实自筹资金,抓紧安排收尾工程,限期完成。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邮讯、电力、给水、煤气、热力、医院、消防、主要桥梁等)、重要指挥系统和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及关键要害建筑物、构筑物,由各主管局负责,抓紧再做一次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自筹资金,列入抗震加固计划,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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