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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路基土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津塘高速
 公路征地、拆迁、路基土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 津政发〔1988〕56号)


武清县、北郊区、东郊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是国家“七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于去年十二月份开工,现在已全面展开。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征地、拆迁、路基土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每亩地补偿标准为四千元(包括地上、地下物处理费用在内),征地补偿费由各有关区、县政府统一包干安排使用。
  二、公建单位拆迁和重建的费用,一律由各主管委、局及基层单位自行解决,不予补偿。
  三、线外工程的水利沟渠、道路桥涵配套工程费,按主线长度每公里补贴十二万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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