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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由市政工程局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由市政工程局管理的通知
 (1988年5月4日 津政发〔198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八八年起,公路养路费由市政工程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政工程局管理处编制,由局审核下达并报市计委备案。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统由市政工程局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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