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使用市管周转房的通知
(1988年3月14日 津政办发〔1988〕16号)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震灾恢复重建居民安置问题,一九八0年以来,由市统一拨给各区的周转用房,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使用功能,现将有关市管周转房使用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区及有关单位使用的市管周转房(包括正在使用和空闲的)一律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再分配或转移使用。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现有的周转空房进行清理,按地点、幢号、间号登记造册后报市房管局。
三、本通知下达前,凡正式办理周转租赁合同(用于旧房和“三级跳坑”改造、解危补漏周转)的,可履行至合同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后,不再续期,由使用单位按合同规定将房交市房管局。市房管局不再办理新的周转房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