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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订的《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订的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16日 津政办发〔198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使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而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和工作水平,现对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的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权限:
  (一)负责对列入市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年度验收计划、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二)对列入市经委年度验收计划和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结果有审查和否决权,对在验收中出现争议的项目有调查和裁决权。
  二、委员会工作依据:
  (一)委员会对一九八七年及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原批准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最迅验收。
  (二)委员会对一九八八年及以后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市经委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的内容进行验收,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以外的内容不作为验收通过与否的依据,只作为建议性意见提供项目单位考虑。
  三、委员会工作方法:
  (一)原则上每月二十二日为委员会工作例会时间,根据需要可增加例会时间或休会。每次会议内容根据市经委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提前通知项目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局做好准备,并参加会议。
  (二)各主管局必须在项目验收前十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各有关委员单位,为减轻企业负担,在报送资料时可根据各委员单位主管内容报送。
  1.项目档案资料,报市经委、档案局各一份,审查后退回。
  2.项目财务决算、还贷计划、经济效益估算表,报贷款银行、财政局、统计局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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