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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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