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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1996年颁布的《天津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
 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 津政办发〔1988〕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在中央加强法制建设方针的指引下,有了很大发展,现在全市已建立了法律顾问处二十八个,共有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六百一十人。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根据司法部指示精神,我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又在郊县县镇和城市街道建立起法律服务所八十四个。这些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刑事辨护、民事代理,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等业务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加强民主法制,方便人民群众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近以来,我市一些具有法律方面知识的人员,很想利用自己的特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可行的。但有的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给统一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1号)和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我们意见,今后凡成立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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