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种形式的试点处(所)。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同国家编制和财政脱钩,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试点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停薪留职二年。在此期间,参加试点人员的政治待遇不变。试点期满后律师可辞去原单位工作或回原单位工作。
(三)推动全员承包责任制。为调动全市律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两种形式的试点外,在各法律顾问处(所)普遍实行全员承包责任制。通过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产生主任,即为承包人,代表法律顾问处(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承包。承包期限为二年,按专职律师一九八七年全年业务总量和总收入为基数,确定一九八八年承包指标。承包后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律师可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有权不聘或解聘,也可以规定一定期限,责其最高业务水平。
(四)实行法律顾问处(所)“一所两制”。根据社会需要,凡有条件的法律顾问处(所),均可向社会招聘一批律师人员,以壮大律师队伍,并与被聘人员用合同形式确定聘用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审批程序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和《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无论申请哪种改革形式,均应经市司法局审查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合作章程或承包方案。
三、管理工作
各法律顾问处(所)在实行改革后,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二)对律师违纪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处理;
(三)负责律师资格统考、授予律师资格及撤销资格和职称评定工作;
(四)对业务收费和经费管理进行监督。
四、分配方法
实行全员承包的单位,可采取浮动工资加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实行合作制试点的单位,在分配上可享有更多的自主权。除总收入扣除工资上交管理费外,余下的分为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主任基金和风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市司法局统一规定。
五、招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