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
 我市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8年4月19日 津政发〔198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关于我市律师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

  我市自一九七九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先后建立了二十八个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到目前,已有专职律师三百六十一人,兼职和特邀律师七百二十三人。律师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律师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自身建设的需要。其主要弊端,一是受国家编制的限制,难以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壮大律师队伍;二是缺少竞争机制和活力,不利于选拔、造就律师人才和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积极性;三是律师作为国家干部,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特别是在办理涉外法律事务中,外商存有顾虑,影响到对外开放。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和司法部的部署,现对我市律师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律师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遵照中央关于“要改变由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现状”的指示精神,在改革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国家对律师的工作的管理,壮大律师队伍,提高律师业务素质,调动律师积极性,发展律师事业。
  二、改革形式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律师体制改革有四种形式:
  (一)进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根据自愿报名、自由组合、组织批准的原则,抽调六名律师进行组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开办费采取自筹或由司法行政机关借款的形式解决。
  (二)实行法律顾问处(所)全处转为合作制处(所)试点。拟在我市郊县选择一个基础好、改革意识较强、区县党政领导和司法局重视和支持的法律顾问处(所)进行试点。转制前,对该处(所)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折价,试点后逐年偿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