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步骤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从三月上旬开始,用半年时间完成。大体分四步进行。
(一)组织有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结合学习党的十三大文件,认真学习,领会赵紫阳、乔石同志关于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指示精神,深刻理解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清查工作政策界限,消除思想障碍,增强信心,提高搞好清查工作的自觉性,
(二)组织直接签订和执行对外经济合同的单位,认真清理近几年来的对外经济合同。在清理中,要把审查合同文本同了解合同签订、执行的全过程结合起来,同本单位日常掌握以及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结合起来。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清理的重点:(1)在进口与出口合同中,以清理进口合同为重点:(2)在出口合同中,以有许可证的、配额的、紧俏的商品合同为重点;(3)在交往的国别和地区上,以同日本、东南亚国家、港澳地区签订的合同为重点;(4)在交易额上,应以成交金额较大的合同为重点;(5)在时间上,应以一九八五年以来签订的合同为重点。
各单位首先要对下列情况进行清理:
(1)进口设备长期闲置不用、不配套或质量低劣的;
(2)合同条款违背我国法律、法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价格不合理,我方明显吃亏的;
(3)出国人员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
(4)外汇结算方法不当,使国家蒙受损失的;
(5)偷漏关税或者在批准进口设备之外私自夹带家用电器等个人物品的;
(6)用外汇进口国产设备的;
(7)硬性指定贸易厂家,在经济技术上又明显不合理的;
(8)外商违背合同条款,发现后不及时采取退货或索赔等措施,或到货后不按时检查验收,过了索赔期和保证期的;
(9)出口贸易给外商回扣费超过合同规定数额的;
(10)要外商担保,让其子女、亲属出国留学的;
(11)个人收支情况反常,群众议论多或检举揭发的。
在单位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其上级领导部门要组织互查和重点抽查。
(三)抓住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可疑线索,及时立案和调查核实,边清理边查案。必要时,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集中主要力量办案,力争尽快突破。对已经查证核实的案件,要按照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在处理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案件查处工作要分级负责:凡涉及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正副职的立案,由各主管委办会同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其中涉及正职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副职的报分管市长、顾问批准,由主管委办和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凡涉及处级及以下干部,由各委、办、局或区、县批准立案、调查,并报上级清查领导小组备案。对各级干部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出工作上和制度上的漏洞,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同时,还要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对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