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1988年3月7日 津政发〔1988〕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我市对外经济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绝大多数干部,发扬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在新的形势下经受不住考验,违法违纪问题屡有发生。如有的干部贪污、索贿、受贿、出卖或泄漏国家经济情报,有的严重失职、渎职,致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如不严肃查处,不仅会败坏国家声誉,而且会严重干扰和破坏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在全市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和“一要改革开放,二要加强监督”的方针,通过认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并对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增强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保证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政策界限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既要慎重,又要坚决。在清查过程中,对于那些廉洁奉公,做出成绩,而又受到非难、诬陷的同志,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对于因缺乏经验而发生的问题,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对于工作有成绩,又有某些失误的,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以便更好地工作;对于既有成绩,又有违纪行为的,要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成绩,同时要严肃查处他们的问题;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借机谋取私利,中饱私囊、贪污、索贿、受贿及出卖或泄漏国家经济情报的,必须严肃处理。在清查中,遇到是非界限不清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不宜急于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