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制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1994年10月30日 津政法制〔199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属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督查工作,确保政府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把市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根据《
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
20条第四项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事项
(1)对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指:政令、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行政管理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章性文件)的执行情况;(2)对市政府有关法制工作重大部署的落实情况;(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执法提案的承办情况;(4)对人民群众有关行政执法投诉和报刊对行政执法工作批评的查办情况;(5)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重点
每年的督查重点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总体部署,逐年下达。
1994年度督查的重点是:
(一)去年以来新一届政府发布并实施已满一年的一至十四号政府令,负责组织实施的委局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二)市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津政发〔1994〕49号)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津政办发〔1994〕33号)和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及天津市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报告通知》的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关于治理道路交通、市容环境、窗口和繁华地区秩序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市容委、公安局、环卫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民航局、港务局)
(五)一九九四年度全市罚没收入收缴入库情况;(财政局)
(六)落实立昌、平顺同志关于捕杀违章犬批示的情况;(爱卫会、公安局、环卫局)
(七)落实平顺同志关于治理“花篮大战”批示的情况;(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