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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天津市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津政发〔19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
  《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复议权,加强和稳定复议人员队伍,提高复议人员素质,根据《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人员资格考试、资格授予、上岗证书的颁发和有关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复议人员的资格分为下列三种:
  (一)复议员资格;
  (二)助理复议员资格;
  (三)书记员资格。
  第四条 复议员资格应经考试或批准取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助理复议员资格应经考试或批准取得,由所在行政复议机关授予。
  书记员的资格由所在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取得。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市复议员的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主管本机关助理复议员的资格考试以及助理复议员、书记员资格审查、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书面考试合格,可以授予复议员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或法学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十年以上工龄或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三年以上的。
  第七条 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内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十五年以上工龄且年满四十五岁以上人员,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口试合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授予复议员资格。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的负责人,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推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授予复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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