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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二)卷内目录;
  (三)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复议申请书回执存根;
  (六)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七)立案审批表;
  (八)复议答辩书;
  (九)阅卷笔录;
  (十)询问笔录;
  (十一)调查记录;
  (十二)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三)有关证据材料;
  (十四)审理记录;
  (十五)评议记录;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复议案件审批表;
  (十八)复议决定书原本、副本;
  (十九)复议建议书原本、副本;
  (二十)送达回证;
  (二十一)证物袋;
  (二十二)封底。
  第八条 文书材料装订前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用纸加衬边;
  (三)纸面过小的文书材料,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文书材料,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九条 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项目,应使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日期。
  卷宗装订后,应在卷底装订线上贴封纸,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十一条 文书材料应在结案后整理立卷。承办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阅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另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以及证物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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