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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1994年6月1日 津政法制〔19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复议案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复议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享有复议权的组织的立卷归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复议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享有复议权的组织主管,承办复议案件的复议人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 复议文书材料按不同年度和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收案年度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第五条 案件办结后,应全面整理、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复议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
  复议决定书再保存三份,存入证物袋,以备查考。
  第六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立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复议案卷内文书材料,应按照复议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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