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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九九四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 津政法制〔1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九四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四年天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对一九九四年工作的部署,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提高贯彻执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3〕6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应有的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通过为天津经济的大发展引航保驾、铺路架桥,带动政府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这个思路,一九九四年全市政府法制的工作要点是:
  一、坚持服务方向,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方针,不断探索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的新途径、新形式,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大发展。
  1.积极参与企业的改革实践,继续抓好法制保障试点工作。帮助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等经营管理机制,并使之不断完善,依法运作。
  2.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促进平房改造依法进行。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平房改造的经验,规范拆迁、安置程序,保证平改工作顺利进行。
  3.积极探索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新途径。要深入企业,了解需求,发挥协调、沟通等作用,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抓好行政立法,促进经济建设发展
  立法工作要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开放的决策,体现改革的精神,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站在全局的高度,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
  1.立法项目的编制工作要依据国家的立法规划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做好前期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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