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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1994年1月21日 津政法制〔1994年1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和今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以这两部法律来规范经济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培育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组织干部特别是经营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两法”及有关知识,重在领会立法意图,理解“两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掌握法律规定各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司法局负责,今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宣传“两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认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题培训,着重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的义务,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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