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会风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 津政发〔199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各种工作会、动员会等,是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部署阶段性工作的重要会议形式。为维护市人民政府会议的权威性,确保政令畅通,必须严肃会风。现对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出(列)席会议范围
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出席,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各区、县的区长、县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为使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系统地了解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并便于讨论、决定会议事项,每次召开常务会议时的列席人员相对固定。这些人员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咨询委主任,市计委、经委、交委、建委、商委、农委、外经贸委、科委、教卫委、市容委、体改委的主任,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工商局、物价局、监察局的局长。其他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各区、县的区长、县长,视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其中,会议议题说明人可带一名助手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带助手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的要求参加。
二、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出(列)席人员应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准时到会。凡因公、因病不能到会,需请假或换人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具体办法是: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参加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法制办主任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各委、办的主任,各局的局长,各区、县的区长、县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厅会务处)汇总请示主管市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换副职参加。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的处长不能参加会议,应分别向办公厅、研究室的主任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