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
(一)参加第一、三类岗位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和二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参加第二、六类岗位培训的,应具有初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
(三)参加第四、五类岗位培训的,应具有初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和一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六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科目和实际操作科目。
理论科目:包括驾驶员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律知识、汽车保养常识、救护和消防知识。
实际操作科目:包括汽车发动机油电路故障判断与排除、汽车日常维护、救护、驾驶技能。
第七条 持有高级汽车、超重汽车列车驾驶技术等级证书以及二年制以上的汽车驾驶专业毕业的人员,除应参加第一、三类岗位实际操作科目培训外,可以不参加其他科目的培训。
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学校单科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相同科目的培训。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考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的上岗证明。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须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的许可证。其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还应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场地、人员、资金等方面条件。具体条件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规模、期限进行,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