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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大连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日 大政发〔1998〕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管理,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和运输服务质量,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是指驾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汽车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人员。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大连市市区公交车和市内四区出租车除外)驾驶员岗位培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分为六类:
  第一类:重型货车(挂车、汽车列车、集装箱车、商品汽车运输车、重型载货车、零担车、罐车)岗位;
  第二类:中型货车(中、小型货车、箱式车)岗位;
  第三类:大型客车(大型客车、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岗位;
  第四类:中型客车(中、轻型客车)岗位;
  第五类:小型汽车(轿车、微型客车)岗位;
  第六类:拖拉机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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