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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 辽政发〔1998〕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战略方针,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省政府决定对拥有名牌产品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60户国有大企业,在促进其资产重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生产要素配置、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现就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对于跨地区的兼并重组,各地区、各部门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的扶持政策不变。
  2.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股票上市,优先申报债券发行;对已上市的企业,在增资配股时,根据其需要由政府协调,划转、兼并有发展潜力和优良资产的企业。
  3.在省级权限内,企业“九五”总体改造规划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后视同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省经贸委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4.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加速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对重大中外合资项目,中方资本金不足部分,可从省、市技改专项基金中予以适当安排。
  5.对企业重大利用外资改造项目涉及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向国家申报,并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商业银行优先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或组织银团贷款给予支持。
  7.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开发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的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8.对加入企业集团的科研院所,5年内继续享受原有关政策;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股份制开发机构,其资产和知识产权可折价入股。
  9.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大企业中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行销售人员销售收入包干制、科技人员项目工资制和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允许和鼓励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10.推进企业主辅分离。企业辅助单位和子公司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可比照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放开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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