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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
 (1998年9月12日 辽政办发〔1998〕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的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
          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的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1998年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8〕12号)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为确保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启动市场,降低11项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银行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收费降低30%;
  2.银行系统的代审代编工程预算取费降低30%;
  3.银行系统的经济金融信息咨询费由按咨询额的0.1%至0.3%收费降为按咨询额的0.1%收费;
  4.银行系统的验证企业注册资金取费由按注册资金0.3%计收降为按0.2%计收;
  5.卫生防疫系统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选址、竣工的卫生评价费降低20%;
  6.文化市场管理费由按营业收入的2%至5%征收降为按1%征收;
  7.出口木片森林资源补偿费由每吨80元降为40元;
  8.对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费,由按建筑面积或按造价额收取改为按次收取,每次10元;
  9.出租汽车管理费由按营业收入1%征收降为按0.8%征收;
  10.新CT使用4年后,收费标准由190元降为100元(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的除外);
  11.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费由每科100元降为85元。
  二、为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政策优惠。
  1.免收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3〕220号规定的求职登记费、就业前培训费、就业训练结业证书费、城镇临时工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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