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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4日 辽政发〔1998〕29号)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现就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已经聘用或拟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其聘用岗位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顶替的,一律改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不得再聘用退休人员。
  二、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包括中直驻辽单位)。在批准的聘用期限内,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原支付单位停发,均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聘用期满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原单位方可恢复支付其有关待遇。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必须在8月1日前停止聘用退休人员或按本通知为其聘用人员办理好各种手续。
  四、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均应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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