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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二、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保留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经向省财政厅申报,由省财政厅出据统一的财务专用章式样,在省直单位的财务部门可开设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启用。核算收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解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款项,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支出款项。省直单位内部具体执收预算外资金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直接足额缴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不得另立帐户转移、挪用或者坐支。
  三、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须每10日向省财政厅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解缴,每月结清,帐面不得有余额,否则视同截留财政资金处理。在解缴时,填写银行进帐单,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设置如下:名称为辽宁省财政厅;帐号为261461-39;开户行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
  四、省直单位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为:取得收入入户时,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在向省财政厅解缴时,借记为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存入银行的款项及解缴财政款项,按记帐规则进行登记记帐,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收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款项,按收入项目类别设置明细帐。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月末本科目不得有余额。
  五、省直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要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只能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留一个经费帐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
  六、建立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报表制度,按月统计填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解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统计报表,并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统计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核对帐目和缴款数额。
  七、省财政厅按省直单位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对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预算外收入及时归类整理,分项入帐并及时与省直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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