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
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辽政办发〔1998〕34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加强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辽宁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仅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树立良好的党风和政风,加强省直机关的廉政和勤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一项有效措施。省直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全局利益、人民利益出发,把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到实处。
辽宁省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
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规定
为推进省本级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的实质性运行,切实加强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解决坐收坐支和脱离财政监督问题,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制定的《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直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附加收入,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及垄断性行业收入等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须一律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进度核拨,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