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扩大劳务输出,开辟就业新路。要强化全社会劳务输出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在外事活动中,应把推动劳务合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较高层次上为推动劳务输出开拓通道。要结合我省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输出设备、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同时,带动输出劳务。
17、适度吸纳外省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对省外劳动力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明确允许使用外省劳动力的工种和岗位,使其流动更加合理。
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8、各市要在所有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经营者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19、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予以补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对于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分。各级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确保收缴率达到90%以上。
20、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加快完善市级统筹。已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今年年底前必须实行市级统筹。当前,要严格执行已确定的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制度,并创造条件从明年起在全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1、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辽政传〔1998〕9号),对拒不执行省政府规定,擅自放宽退休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22、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落实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和再就业后的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并保持连续性,以解除这部分职工的后顾之忧。
23、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2%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