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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7、各地要坚持减员增效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盈利企业需下岗的职工主要应在厂内分流实现就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情况;(2)提出职工下岗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实施。企业当年拟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原则上下列人员不得安排下岗: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军烈属,残疾人,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下岗的,应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9、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落实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各市要采取措施,在今年内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再就业等项工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按规定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等促进再就业活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明确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3年。托管期间下岗职工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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