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998年7月3日 辽委发〔1998〕1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1、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做出的重大决策,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切身利益的关心。贯彻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2、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特殊意义。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多、再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共同努力,近四年来,全省累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22.6万人,保证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几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到1997年末,全省结转企业下岗职工108万人,其中国有企业50万人;1998年到2000年还将有120万职工下岗,其中国有企业80万人。因此,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我省更具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它不仅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