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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3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动迁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对城市建设动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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