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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修正

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
 (1996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8月30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四章 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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