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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总量的控制和耕地功能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种植结构的监督管理。
  计划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乡镇企业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制止、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保护建设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面积、等级、功能等应依法建立档案。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物料;
  (二)挖塘养殖、栽树植果;
  (三)闲置、荒芜耕地;
  (四)侵占和破坏基础设施;
  (五)破坏和擅自更改界址、界桩和各类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建设用地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省、市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实行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必须向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指标,领取并填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按上述程序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未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单位占用基本农田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应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造地费30元;二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造地费20元;基本菜田每平方米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0元,免缴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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