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1日)废止大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包括基本粮田和基本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为依据,以乡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验收。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