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4日)废止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6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
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中“品德、智力、体质”修改为:“德、智、体”。
三、第五条删去。
四、第六条修改为第五条,并将第一款中“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修改为:“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在2000年以前,由7周岁过渡到6周岁入学”。
在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盲、聋哑、弱智儿童入学年龄一般不超过8周岁”。
将原第二款删去。
五、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并将第二款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