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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市、县、顺城区交通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证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应设置统一标志。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搭棚、摆摊设点、砌筑围墙、设置维修场或路障;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打场晒粮;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采矿、取土、制坯、沤肥、种植作物、任意利用边沟引水灌溉或排放污水;
  (五)机动车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
  (六)违法设站、卡,收费及罚款;
  (七)滥砍盗伐公路树木;
  (八)其它侵占、损坏、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进行集市贸易。已形成的占路集贸市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清除。
  第八条 禁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爆破作业。禁止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伐木。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不准堵塞公路边沟或改变原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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