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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拥军优属条例

  在同等条件下,对要求自谋职业和经商办企业的优抚对象,有关部门优先给予登记发照。
  第十六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由所在县区民政局指定医疗单位治疗,所需费用酌情适当补助,从本县区烈军属减免医疗费中列支。革命烈士家属治病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享有优先,免交住院押金。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凭民政部门制发《优待证》免费入公园、公厕,乘坐市内国营公共汽车。车站、民航售票处、商业、粮食、邮电、银行等有关部门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八条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下列优待:
  (一)报考市属公立高中和职业高中时,加10分,其在市属中小学、中专学校读书,免交学杂费;
  (二)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三)报考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时,总分低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招生部门提供档案,录用学校审查录取。
  第十九条 革命烈士家属、家居城镇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一人就业或者参军。
  对革命烈士孤老、孤儿由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收养。
  第二十条 家居农村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条件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审批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符合国家规定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和手续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精减人员时,要妥善安排军官配偶的工作,对两地分居军人妻子,在工种分配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工资、奖金照发,并报销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配偶住房分配(含集资建房和购买住房)要比照本单位双职工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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