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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6年8月2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使公民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筹规划,有组织地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下列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一)各级领导干部;
  (二)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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