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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7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对房屋原有结构、格局和设施等进行部分拆除改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的拆改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顺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房屋拆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
  异产毗连房屋的拆改,由该栋房屋的主要产权单位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单位负责管理。
  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独立成栋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产权人负责管理。
  以上所称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售房单位、建设单位、产权人,统称为房屋管理人。
  第六条 房屋拆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损害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禁止下列房屋拆改行为:
  (一)超出阳台外墙面封闭阳台;
  (二)拆改公共部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拆改的房屋。
  第八条 凡拆改门、窗、大便器、地漏、烟道、间隔墙的,房屋拆改人须向房屋管理人书面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房屋管理人应同意拆改,并在7日内与房屋拆改人签订协议。协议书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补偿、管理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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