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
  (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
  (三)非法买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的;
  (四)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
  有(二)项行为,情节轻微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票证。
  第十五条 违法者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款外,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中处以五十元(含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执勤巡警当场处罚;对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由区、县(市)公安巡警部门裁决;对应当拘留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执勤巡警填写《交通违章处罚通知单》,交由违章人按有关程序接受处罚。吊扣本市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下的,由市公安巡警部门裁决,并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执行;吊扣本市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三个月的,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巡警部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内连同有关证据和暂扣、没收的财物一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罚款的人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依据本条例对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将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行为人。
  第二十一条 罚款、没收财物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
  罚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巡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