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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公安巡警部门对违法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条 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四)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五)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载物超过标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有第(五)项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道路上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溜旱冰等妨碍交通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摆摊经营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四)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向道路、广场上乱排污水、乱倒垃圾或抛弃、堆放物品的;
  (二)运输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沿途遗落、泄漏的;
  (三)在建筑物、树木、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任意张挂、张贴广告等宣传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该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应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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