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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

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
 (1995年11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巡警巡察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巡警巡察的范围是道路、广场。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公安巡警巡察执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公安巡警巡察执法工作坚持教育与处罚,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巡警应当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警容严整,文明执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巡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公共设施;
  (二)协助维护经营活动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接受公民报警,预防和制止犯罪;
  (四)接受公民求助,排忧解难,扶危救急;
  (五)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巡警在巡察执法中行使下列权力:
  (一)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现行犯罪的行为人;
  (二)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
  (三)必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占道许可证、机动车辆驾驶证等证件;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市容管理、经营管理的行为;
  (五)对在道路、广场乞讨或者流浪露宿的人,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公有和私有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在三日内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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