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