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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一)在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周围四十米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私自改装、移动、拆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明管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四)利用和依附管线拉绳挂物或牵引作业;
  (五)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六)压占燃气供应管线设施进行建筑、堆物、植树,在地下管线两侧三米内挖坑取土;
  (七)私自在燃气供应管线上安装燃气热水器;
  (八)其它损坏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凡在管网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燃气供应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发现燃气设施有故障或漏气现象,应及时向用户属地燃气供应设施管理单位的站(所)报修。接到报修的站(所)须立即到现场抢修。

第八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阀门;
  (二)私自改装、移动、拆除供热设施;
  (三)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四)依托锅炉房或地上管线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牵引、吊装;
  (五)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筑、堆物、植树和在地下管线两侧各三米内挖坑取土;
  (六)向供热管沟或检查井内排放垃圾、雨水、污水;
  (七)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八)其它损坏供热设施以及有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用热单位新建、改建、大修、拆除供热设施,须经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在供暖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暖前三十天将供暖准备情况上报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用热单位对其自管庭院管线及室内采暖设施,应在供暖前进行维修、冲洗、打压和保温。
  第四十一条 凡在供热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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