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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三)堵塞排水和防洪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安泵取水;
  (四)在排水和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内建筑、种植、堆物和采掘沙、石、土,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五)其它损坏、破坏排水和防洪设施以及有碍排水和防洪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排水管户线需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连接的,须经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排水和防洪设施。确需挖占的,须经排水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水量和水质向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国家规定免交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城市河道、河堤管理按河道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二)在输水暗渠上设泵抽水或向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三)在供水管线上直接安泵加压;
  (四)载重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五)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六)压占供水管线及设施进行建筑、堆物、植树或在地下管线两侧三米内挖坑取土;
  (七)私自改装、移动、堵塞、拆除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非火警时,动用消火栓;
  (八)用户自备水源与市政供水管网连通使用;
  (九)其它损坏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在供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十四条 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有故障或漏水现象,应及时向用户属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站(所)报修。接到报修的站(所)应及时修复。

第七章 燃气供应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供应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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