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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三十七条 对城乡居民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德教育;进行防盗、防火教育,指导、督促居民户安装防盗设施,排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八条 要抓好禁赌、“扫黄”工作;制止封建迷信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配合单位、学校、家庭对失足青少年搞好帮教。
  第四十条 认真、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十一条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管制、缓刑、监(院)外执行、假释等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
  配合有关单位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做好接续帮教工作。

第六章 家庭及公民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家庭应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教育好子女,搞好邻里团结,树立文明家风。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预防盗窃、火灾、投毒等事件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服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家庭安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公民应学习国家法律,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公民应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七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十八条 公民应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局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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